(2016年5月12日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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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電訊有限公司 |
按照「服務營辦商牌照」之 |
通用服務條款與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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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服務條款與條件之中文譯本只供顧客參考之用,若與英文版本有抵觸,將以英文版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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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 本文詳細列出ec電訊提供「服務」的條款與條件。「顧客」申請「服務」時,即視為已經接受「條件」及有關的「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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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義與釋義 2.1 | 除非本文內容另有所指,下列名詞定義如下︰ | | 「申請」指「顧客」以口頭方式或填寫ec電訊的適用服務表格。 | | 「條件」指本文所列的全部條款與條件,從第1條至第13條(包括首尾兩條)。 | | 「管理局」指由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香港法例第616章)第3條設立的通訊事務管理局或其繼承人。 | | 「合約」指「顧客」與ec電訊訂立關於提供「服務」的合約,內容涵蓋「條件」、「收費標準」、「申請」以及ec電訊不時發佈及修改的任何政策或使用守則。 | | 「顧客」指任何人士、商行或機構:(甲)已經辦理使用「服務」的登記;或(乙) 已經使用「服務」,但尚未辦理使用該項「服務」的登記;或(丙)於「申請」中註明的顧客。 | | 「電話號碼」指分配給「顧客」的電話號碼。 | | 「香港」一詞的含義在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中闡明。 | | 「網絡」指ec電訊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電訊網絡。 | | 「條例」指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包括取代「電訊條例」的任何條例或「電訊條例」的任何修訂條文。 | | 「私人密碼」指配予顧客之私人識別號碼。 | | 「服務」指ec電訊向「顧客」提供的任何服務。 | | 「特別條件」指「收費標準」或「申請」中所列並且對「服務」適用的特別條款與條件(如有)。 | | 「收費標準」對一項「服務」而言,指該項「服務」的描述、收費以及ec電訊可能不時更改及公佈的任何「特別條件」。 | | 「ec電訊」指ec電訊有限公司,包括其任何繼承人、受讓人或承讓人。 | | 「ec電訊標準營業時間」指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正,不包括政府憲報公佈的香港公共假期。 | | | | 2.2 | 除非本文內容另有所指: | | (a) | 本文中未有釋義的引號名詞具有「條例」中規定的含義。 | | (b) | 本文中提述的條款指「條件」中的條款。 | | (c) | 一個單詞或片語如已具有特定含義,即使以其他詞類或文法形式表達出來,仍然具有相等的含意。 | | (d) | 單數詞包括複數詞的含義,複數詞亦包括單數詞的含義。 | | (e) | 條文標題僅為參考方便而設,並不構成條文的部份內容。 | | (f) | 如果「條件」與「收費標準」(不包括「特別條件」)互相抵觸,在互相抵觸的條文範圍內以「條件」為準。如果「條件」與「特別條件」互相抵觸,在互相抵觸的條文範圍內以「特別條件」為準。 | | (g) | 凡是需要以書面形式發送的一切書信可用郵資付訖的郵件投寄或以傳真發送。 | | (h) | 「收費標準」及「申請」中所有費用均以港幣計算。 | | (i) | 本文中提述的「日」均指日曆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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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務」的提供 3.1 | 若果ec電訊接納「顧客」的「申請」,ec電訊將遵照「合約」條款提供「服務」。 | 3.2 | ec電訊會力求於合理時間內或在與「顧客」議定的時間內提供「顧客」已登記的「服務」。 | 3.3 | ec電訊不能保證連續不斷提供「服務」或提供完全沒有故障的「服務」,如「服務」操作中出現故障,「顧客」須立即通知ec電訊。ec電訊將決定提供「服務」的恰當方式和向「顧客」提供「服務」的路徑。ec電訊可以隨時更改提供「服務」的方式和路徑,而無需通知「顧客」。 | 3.4 | ec電訊向「顧客」提供一項「服務」之前,「顧客」須提供ec電訊合理要求的資料以符合ec電訊的信用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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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服務」的使用 4.1 | 「顧客」須按照「合約」條款與條件使用「服務」。 | 4.2 | 在遵守「合約」及第4.3條的前提下,「顧客」可以允許任何人士使用「服務」,但「顧客」仍須向ec電訊負責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以及承擔由「合約」引起的一切責任與義務。「顧客」須負責支付由於使用「服務」引起的一切費用,不論此等費用的產生是否獲得「顧客」同意。 | 4.3 | 「顧客」不得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服務」作下列用途: | | (a) | 觸犯香港法律或相關之用途; | | (b) | 轉售或轉租「服務」,除非已經獲得ec電訊書面同意; | | (c) | 侵犯任何第三者的任何權利(包括知識產權) ; | | (d) | 傳送未經對方請求的宣傳材料或信息; | | (e) | 干擾、阻礙或損害「服務」的使用或運作,或作出任何可能干擾、阻礙或損害「服務」的使用或運作的任何事情;或 | | (f) | 作為ec電訊不批准的任何目的。 | 4.4 | 「顧客」由於下列情況引致ec電訊、其受僱人及其代理蒙受損害或支出費用時,應負上損害賠償及填補其費用支出之責任: | | (a) | 「顧客」或第三者的任何行為或遺漏; | | (b) | 任何人對服務供應或「顧客」使用「服務」或「服務」的任何延誤或不履行所要求之索償; | | (c) | 「顧客」違反合約; | | (d) | 被提供「服務」的「顧客」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任何未經授權之活動;及 | | (e) | 對於有關「服務」供應,任何人提出的索償或ec電訊於適用法律的法律責任,包括違反任何知識產權的索償,或任何由於使用含有淫穢服務、不雅或誹謗性質的或與其有關的索償; | | 由ec電訊所引致之損失或破壞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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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號碼 5.1 | ec電訊可為客戶編配一個「電話號碼」及/或「私人密碼」,並可隨時將編配的號碼取消或更改。當「服務」已終止或取消,除非ec電訊另有訂明,所涉及「服務」而編配予客戶的「電話號碼」將自動予以放棄,而ec電訊可將該號碼重新編配。 | 5.2 | 「顧客」須負責對任何尚未公佈的「電話號碼」和「個人號碼」保密。如果「顧客」由於尚未公佈的「電話號碼」和「個人號碼」的任何洩露(即使由於ec電訊的疏忽行為或懈怠引起洩露)而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ec電訊無需為此負責。 | 5.3 | 客戶確認「電話號碼」乃受「管理局」的號碼計劃及指引所監管,客戶不可擁有任何「電話號碼」,或藉此取得其商譽或權益。 | 5.4 | 顧客確認ec電訊於收取服務費用以外,有權向顧客徵收任何用戶號碼費用或其他相關或類似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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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服務」費用與付款 6.1 | 除非另行以書面形式同意,全部「服務」費用須按照「申請」或「收費標準」中所述執行。ec電訊可修訂「收費標準」中的任何費用及未必需要於修訂任何費用前通知「顧客」。 | 6.2 | 「顧客」必須支付ec電訊的賬單中所列明之服務費用全數而不得抵銷或扣減任何費用。所有ec電訊服務費用均不包括任何適用稅項、預扣稅、附加費、關稅或由政府或有關部門就「合約」中之「服務」徵收的其他相類似的徵稅(「稅項」) 或任何第三者收費。除合約中所訂定之款項及其他收費,「顧客」須支付及獨力承擔任何及所有「稅項」。「顧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從應繳ec電訊之服務費用當中扣除任何「稅項」。 | 6.3 | 除了按照用量計算的費用外,費用從「服務」運作準備就緒或「服務」連接完畢之日起計。所有定期收費或租賃費用均須預先支付。 | 6.4 | 除非ec電訊另行決定,根據用量計算的費用將按照ec電訊的詳細用量記錄計算。 | 6.5 | 如利用ec電訊提供的「服務」連接第三者提供的電訊服務,ec電訊可以要求「顧客」向ec電訊支付與該第三方電訊服務有關的費用。 | 6.6 | 除非ec電訊特別註明,ec電訊將根據有關「服務」適用之正常出單週期,以電子方式發出結單列明應收之服務費用。ec電訊可按「顧客」要求提供結單列印本,並有權向「顧客」收取有關費用。「顧客」須於有關結單列明之日期或限期內向ec電訊繳付該服務費用。ec電訊於收到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或通知後,將不時向「顧客」發出結單列明「顧客」應繳之「稅項」。到期應支付的「稅項」應由「顧客」於ec電訊有關結單中列明的時間內,交予ec電訊或直接交予有關政府部門(根據ec電訊的有關結單)。如「顧客」未能於有關結單列明的繳費到期日或以前繳交費用,「顧客」須獨自承受任何由有關政府部門徵收之利息或罰款。 | 6.7 | 如果「顧客」預繳的費用少於有關時期的應付費用(包括該段時期費用調整),「顧客」必須向ec電訊補付兩者之差額。 | 6.8 | 儘管有上列條文規定,ec電訊可在任何時候發出一份臨時結單,列出發出結單日期的到期應付費用,要求「顧客」立即支付或在指定時期內支付上述費用;在發出上述結單或提出上述要求時,「顧客」須立即或在指定時期內向ec電訊支付上述費用。 | 6.9 | 用支票付款須待支票過戶之後才能作實。「顧客」須負責支付ec電訊由於「顧客」支票不能兌現而引致的任何銀行費用。 | 6.10 | 「顧客」如於到期應付予ec電訊的任何款項在付款限期仍未支付,在不影響ec電訊可能獲得的任何其他補償情況下,ec電訊記錄中所顯示的「顧客」賬戶中全部未付費用立即到期,「顧客」須在ec電訊要求下立即支付,ec電訊將保留暫停所有在「顧客」旗下賬戶的「服務」的權利。ec電訊有權對任何逾期未付的款項徵收每月2%之利息。 | 6.11 | 在中斷「服務」或要求取消「服務」之時起直至確實取消「服務」之時為止的時期內有關的全部費用仍須由「顧客」負責支付。 | 6.12 | 如果任何開出賬單中的應付費用總額不相等於十分的倍數,費用總額可以下調到最接近的十分倍數。費用總額與已經下調的費用總額之間的差額將被轉到下期結單計算。 | 6.13 | 如果雙方對於「服務」費用有任何爭議,ec電訊的記錄就是「顧客」應付費用的確實理據。如有任何爭議,「顧客」須在收到ec電訊結單十五日之內向ec電訊提出。 | 6.14 | 客戶須於ec電訊發出有關賬單上繳款日期或之前,繳付終止接駁或暫停服務日期以前的所有「服務」費用。 | 6.15 | 除「顧客」與ec電訊另有協定外,ec電訊為「顧客」提供之所有「服務」及其有關之收費將綜合為同一賬戶。ec電訊將根據「顧客」所選擇之其中一種付款方法向「顧客」收取列於綜合賬單內之所有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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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付費保證金 7.1 | ec電訊可於任何時候要求「顧客」: | | (a) | 為使用「服務」引起的費用支付保證金;或 | | (b) | 預先支付估計使用「服務」已經引起或將會引起的費用的全部或部份費用。 | 7.2 | 即使ec電訊已經收到上述保證金或預繳費用,「顧客」仍然不能解除本合約規定預先支付定期收費的責任,而且上述付款不能構成放棄或修訂關於在任何費用未付情況下終止或取消「服務」的「合約」條款和條件。 | 7.3 | 如果「顧客」已經提供保證金或預先支付費用,「顧客」有權在「服務」取消或終止時獲得發放或償還無需用來清償「服務」取消時仍未付清款項的任何保證金和預付款項。 | 7.4 | 儘管本文列有其他規定,「顧客」的抵押或預繳費用並非毫無風險,如於相當不可能的情況下ec電訊需要清盤,「顧客」取回抵押的退款或預支款項的權利將受香港公司清盤法例的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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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取消、改變或推遲「申請」 「顧客」於提交「申請」後但在「服務」提供之前,可以向ec電訊以書面形發送通知取消、改變或推遲「申請」。如果「顧客」在「服務」提供之前取消、改變或推遲「申請」但ec電訊為了執行「顧客」的原先要求已經進行準備工作或引致費用,「顧客」將向ec電訊支付「申請」及/或「收費標準」中規定的取消費(如有)、已經完成工作的費用、ec電訊由於上述取消、改變或推遲而引致的任何費用及賠償ec電訊由此引致的損失與損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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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暫時終止或吊銷「服務」 在下列情況下,ec電訊可在任何時候並且在其認為適當的時期內暫時終止或限制它所提供的「服務」,而無需通知「顧客」,而且無需為了由此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顧客」或任何第三者負責: | (a) | 發生緊急情況,或ec電訊認為,為了保障「服務」的供應,上述措施是必需的; | (b) | 逾期未付「服務」費用; | (c) | 如果依ec電訊的合理看法,有人正在或曾經或可能在未獲批准情況下或以欺詐方式使用「服務」; | (d) | 如果「顧客」破產或無力償債,或與「顧客」的債權人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如果「顧客」是一家公司,已被破產接管人接管或已由財產接收管理人管理,或其臨時清盤人已被委任 | (e) | 如果「顧客」嚴重違反本「合約」的條款與條件; | (f) | 如果依ec電訊的合理看法,「顧客」使用「服務」正在或可能對「網絡」造成損壞或干擾,或對ec電訊的其他「顧客」造成不便; | (g) | 「網絡」進行例常維修; | (h) | 如果「顧客」使用「服務」的費用超出ec電訊准許的信用限額,不論ec電訊是否曾經將上述限額告知「顧客」;或 | (i) | 如果ec電訊必須遵守「管理局」或其他政府主管當局的指示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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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終止「服務」 10.1 | 在下列情況下,ec電訊可以終止向「顧客」提供的「服務」,而無需通知「顧客」: | | (a) | 該項「服務」已從「收費標準」中刪除; | | (b) | ec電訊已經終止向「顧客」提供該項「服務」; | | (c) | 如果「顧客」破產或無力償債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如果「顧客」是一家公司,已被破產接管人接管或已由財產接收管理人管理,或其臨時清盤人已被委任; | | (d) | 如果身為「顧客」的人士死亡; | | (e) | 如果賬款或保證金逾期未付,不論「服務」是否已按第九條被暫時終止; | | (f) | 如果ec電訊被拒進入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進入任何處所安裝、檢驗、修理或更改「設備」或與「服務」相連使用的其他設備; | | (g) | 如果ec電訊已向「顧客」發送書面通知,指出「服務」操作中出現故障乃由於「顧客」提供的設施中存在缺陷所造成,而ec電訊並沒訂立保養上述設施的合約,且「顧客」在ec電訊的通知書中指明的時期屆滿之後仍未修妥上述缺陷;或 | | (h) | 如果「顧客」嚴重違反本合約的條款與條件。 | 10.2 | 除非「收費標準」另有所載或於「申請」另有註明外,「服務」的服務期最少為「申請」中所訂立的期限 (「承諾使用期」)。當「承諾使用期」期限屆滿,該項「服務」會每個月自動延續,並以當時適用的一般收費計算。其中一方可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十天的預先通知終止一項「服務」,而該項「服務」將連同其他所有增值服務一併終止,由30天通知期期限屆滿或「承諾使用期」期限屆滿後的下一個結單週期開始生效,按較後屆滿的期限而定。任何終止「服務」的通知必須透過指定表格提出方為有效,而有關通知不得於「承諾使用期」期限屆滿前兩個月之前給予ec電訊。如果「顧客」在該項「服務」的「承諾使用期」期限屆滿前終止該項「服務」,ec電訊有權按有關情況向「顧客」收取適用的「收費標準」或「申請」中所列的終止費或相等於「承諾使用期」內該項「服務」應付之費用。在計算「承諾使用期」期限時,任何免月費之時段將不被計算在內。 | 10.3 | ec電訊按照第10.1條或10.2條終止提供「服務」後: | | (a) | 如重新接駁該項「服務」,「顧客」須付「收費標準」中所訂的有關接駁費;及 | | (b) | ec電訊可以在任何擁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向「顧客」追收在到期應付日期之後仍未支付的任何費用。在不限制上文的一般適用範圍下,「顧客」須負責支付ec電訊為了追收到期應付一切費用而引致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當事人聘請律師的費用)及一切其他合理費用。 | 10.4 | 儘管上述情況,ec電訊有權透過不少於三十天的書面通知,終止向「顧客」提供有關「服務」,而無需負上任何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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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顧客」資料 11.1 | 請參閱ec電訊網頁內刊登之ec電訊個人資料聲明。ec電訊可以要求「顧客」提供與供應「服務」有關的資料 (包括個人資料) (「資料」)。「顧客」可以拒絕提供ec電訊要求的「資料」,在此情況下ec電訊可以拒絕向「顧客」提供「服務」。 | 11.2 | ec電訊可於下列情況下使用或披露「資料」:(a)為「顧客」提供「服務」及ec電訊行使其向「顧客」提供「服務」有關之權利、(b)出版任何名錄(除非「顧客」巳選擇不被刋登)、(c)信用查核、(d)債務追收、(e)市場研究、(f)防範或偵察犯罪行為、(g)按法律規定及有關政府當局要求披露資料、(h)提供緊急服務及(i)用作「顧客」與ec電訊議定的任何其他用途。另ec電訊可於有關上述提及的任何情況下, 披露「顧客」的個人資料給其供應商、承包商、代理人或其他網絡商。在此情況而言,該第三方不得使用「顧客」的個人資料作其他用途。ec電訊可於獲得「顧客」的同意下使用「資料」直接促銷跟已登記之產品及/或服務有關的ec電訊產品和優惠。 | 11.3 | 「顧客」可要求ec電訊提供其「資料」的副本,並請ec電訊糾正「資料」。此項請求須以書面方式提出,而且「顧客」要求更改「資料」,須呈交有關文件證明。ec電訊對於此項請求有權收取有關之費用。 | 11.4 | 如果「顧客」更改地址或改變已向ec電訊提供的任何細節,而上述改變可能影響ec電訊向「顧客」提供「服務」,「顧客」必須即時通知ec電訊。 | 11.5 | 儘管有以上條文的規定,「顧客」應被視為已經同意其「資料」列入ec電訊出版的名錄(不論採取何種媒介)及/或透過任何電話號碼查詢服務透露予第三者,除非「顧客」以書面形式向ec電訊表示反對。 | 11.6 | 當ec電訊取得有關「顧客」之賬戶付款指示之「資料」後,ec電訊可按該「資料」向「顧客」收取所有已登記之「服務」費用,此包括「顧客」於提供該「資料」後所申請之其他「服務」之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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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免責與責任限度 12.1 |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ec電訊的責任(不論是否由於ec電訊或其僱員或代理人違反合約或疏忽所引起) 只限於: | | (a) | 供應或重新供應「服務」(視屬何情況而定),除非「收費標準」另有規定;及 | | (b) | 如果發生任何人士受傷或死亡-無限責任。 | 12.2 | 儘管有第12.1條的規定,ec電訊或其僱員、代理人或承包商在任何情況下對「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特殊的、間接的或後果性的損失或損害、利潤損失、商業損失、收入損失、商譽損失、數據使用損失或預期費用節省損失都無需以任何方式負起任何責任。 | 12.3 | 本第12條每一責任限度或免責規定須視為獨立的責任限度和免責規定;即任何條文由於任何原因被裁定在任何情況下不能適用,其餘每一責任限度或免責條文仍然適用和繼續有效。 | 12.4 | 如果發生由於ec電訊不能控制的事件引起任何過失,ec電訊無需向「顧客」或透過「顧客」提出申索的任何人士負責。 | 12.5 | 儘管有上文規定,倘若因自然災害、「顧客」或任何第三方濫用或在未經批准情況下使用「服務」、「顧客」提供的設備或異常環境狀況引起任何「服務」故障,ec電訊無需向「顧客」或任何人士負起修理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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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一般條款 13.1 | 「合約」包含ec電訊與「顧客」關於「服務」的全部協議;除「合約」條款外,雙方之間沒有任何口頭或書面、明文或默示的承諾、條款、條件或責任。 | 13.2 | 「條件」的每一條文都與其他條文有別並且可與其他條文分開;如果一項或多項條文變成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其餘條文不應受到任何影響。 | 13.3 | 「合約」和「合約」中預期的交易受香港實施的法律管束,「合約」每方接受香港法院及上訴法院對有關「合約」與「合約」預期的交易的任何爭執作出判決的專屬管轄權。 | 13.4 | ec電訊在其主要營業處所備有「條件」與「收費標準」的副本可供索閱;如「顧客」提出要求並支付有關費用,ec電訊亦可向「顧客」提供副本。 | 13.5 | ec電訊向「顧客」發送的任何結單、通知或通訊只要用郵寄或傳真發送到「顧客」通知ec電訊的地址,即為有效送達,並且在一般郵寄或傳真正常送達的時候應視為已被收到。 | 13.6 | 「顧客」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出讓或轉讓其在「合約」中享有或附有的全部或任何權利與責任。ec電訊毋需「顧客」同意,可隨時出讓或轉讓其在「合約」中享有或附有的全部或任何權利與責任予任何第三者。 | 13.7 | ec電訊在對「顧客」執行本合約任何條款與條件過程中如有任何遲延、疏忽或寬容,不得視為放棄亦不會在任何方面損害ec電訊在本合約中享有的任何權利。 | 13.8 | 取消或終止服務或本合約並不能用以免除任何一方因違反條款規定而須承擔的責任,並且無損於任何一方累算至終止日期前的權利、責任或義務,包括而不限於支付任何累算費用的責任。 | 13.9 | ec電訊可以隨時修訂「條件」。當ec電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發表、公佈或通知「顧客」上述修訂時,上述修訂即告生效;如果在修訂生效日期之後「顧客」仍繼續使用任何「服務」,上述修訂對「顧客」具有約束力。有關「條件」之最新版本,「顧客」可瀏覽ec電訊之網頁www.idd1507.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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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三者權利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 將不適用於本合約。任何人士如非本合約一方將無權按上述條例強制執行本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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